A:(一)在醫療衛生機構、來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辦理死者戶口注銷手續。 (二)未經救治非正常死亡的,為公安法醫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已辦理了殯葬手續的,為殯葬證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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