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省人民政府依法頒布實施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4〕1號),規定征收集體建設用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資源稟賦、區位條件等因素及時更新,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及中心城區征地補償片區劃分的通知》(永政發〔2021〕9號)文件于2021年1月1日起公布實施,已期滿3年,與上位法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不符,需重新起草發布實施。
二、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
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5.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4〕1號)。
6.《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收農用地補償區片空間范圍的通知》(湘自資發〔2024〕7號)。
三、修訂內容
(一)各地類的征地補償標準略有上調。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4〕1號)文件標準,各地類的征地補償標準略有上調,對應的執行地類系數有所變化。
(二)征收農用地補償區片空間范圍有所變化。征收農用地補償區片空間范圍以《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收農用地補償區片空間范圍的通知》(湘自資發〔2024〕7號)公布的內容為依據,新修訂的文件不再另行公布。
(三)征收集體建設用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標準參照征收旱地標準執行,征收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標準按《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永政發〔2024〕4號)文件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