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永州市林業局,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制有哪些方面?
答:根據《永州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八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護責任制。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屬地原則確定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養護責任人):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水庫湖渠、自然保護地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三)城市公園、廣場、道路、街巷、公共綠地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有管理機構的,由管理機構負責養護,沒有管理機構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 (四)城鎮居民私人庭院內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城鎮居住區內的古樹名木,由所有權人負責養護; (五)鄉鎮街道、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 (六)農村承包地、宅基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承包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養護;農村居民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所有權人負責養護;其他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養護; (七)被認養的古樹名木,認養期間由認養單位或者認養人負責養護; (八)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具體情況,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養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