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方立法程序規定,2025年4月23日上午9:00-11:30,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召開了《永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現將聽證會意見采納情況做如下說明:
一、采納情況
1.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建議征求意見稿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統一表述為‘自然資源部門’”。采納情況體現為修改后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第二款“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2.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第四條第三款,城管部門無審批職責,建議刪除‘城市管理’”。采納情況體現為修改后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二款“已建成住宅小區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劃定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建設或者改造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3.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第四條中,對已建成住宅小區充電設施的建設困難問題在立法中進行明確解決;建議對無物業管理的小區,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設置問題要明確;建議統籌考慮老舊小區充電設施布局”。采納情況體現為修改后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二款“已建成住宅小區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劃定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建設或者改造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4.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通信企業進入小區安裝的行為要進一步規范”。采納情況體現為修改后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第三款明確住建部門負責制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督促指導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配建。
5.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第十條建議對于實施主體應明確,是否能夠承擔起執法的問題需要考慮,處罰額度過高的問題也要考慮”。征求意見稿條款已做修改,參照《湖南省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設定罰款幅度。
6.部分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處罰力度問題。建議對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若批評仍不改正,才進行罰款”。理由:參照《湖南省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二條進行分級處罰。
7.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建議將經營性電動自行車納入”體現為修改后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或/和電助力的兩輪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8.部分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建議征求意見稿中第十條,處罰建議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責令改正,第二個警告教育,第三個處罰款,同時降低罰款額度”。采納情況體現為修改后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條“違反本規定在居民自建房的室內經營場所為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充電的,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將處罰建議分為兩個層次予以警告,立即改正;拒不改正處罰款。
9.部分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建議對第四條第二款“設置規劃和安全標準”的表述修改為“符合規范”。采納情況體現為修改后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二款“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10.部分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對第三條第一款,應急部門無消防統籌協調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縣級以上應急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局“三定”方案也沒有相關的職能。建議修改為由市應安辦負責,或者刪除。”采納情況體現為已刪除原《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第一款“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和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同時將第三條第六款改為“公安、教育、民政、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或者移送函告”。
11.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第四條,建議進一步明確公共區域的充電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小區外的電動車停放充電設施管理應明確管理的主體,避免企業在建設過程中找不到審批部門。”第四條明確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各有關部門審批,電力部門已答復不需審批。
二、未采納情況
1.未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公安機關對電動車信息管理方面應予以加強;對于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車,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其路上行駛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督部門加強對生產、銷售和維修環節的質量監管和強制生產的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理由:上位法已有規定,《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不再重復。
2.未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建議加強對非法非標無牌無證電動自行車的監管”。理由:其屬于部門具體工作內容,不適合寫入法規。
3.未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罰款幅度過大,不利于公平公正執法,罰款金額相對較高,建議個人以20元至100元,單位200元至2000元。”理由:參照《湖南省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對個人處罰為100至500元,參考常德市地方性法規對個人處罰為100至500元,對罰款金額需要進一步論證。
4.未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建議明確監管的經費來源”。理由:該建議根據政府部門預算有關規定執行,不在本規定中具體規定。
5.未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第八條中,建議加入物業管理單位,壓實物業企業職責,方便操作和管理”。理由:征求意見稿第六條已有規定。
6.未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應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投入使用的配套物資作出安全性上的強制性要求,如產品阻燃性能、防水絕緣性能等,避免電動車集中停放因充電樁質量問題導致火災事故”。理由:該要求為國家技術標準規范的問題,不在法條中重復。
7.未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建議明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及設施的行業主管部門,便于統籌管理”。理由:電動自行車涉及全鏈條監管,第三條對部門職責已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