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組織體系框架圖
3.預防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2 預警
3.3 預警支持系統
3.4 預警預防行動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4.2 應急響應行動
4.3 應急處置
4.4 擴大應急
4.5 指揮與協調
4.6 信息發布
4.7 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5.2 總結分析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裝備保障
6.4 技術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預案解釋部門
8.3 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火災事故快速反應能力,全面加強應急救援各項準備工作,確保一旦發生重大火災事故,迅速聯動社會救援力量,整合社會救援資源,發揮各職能部門優勢,及時、高效、有序控制火災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湖南省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永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火災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分級負責。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堅持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把搶救遇險人員生命和保證滅火救援力量自身安全放在滅火救援行動首要位置,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2)快速反應,科學應對。處置火災事故,應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快速準確地確定處置火災事故行動的主要方面,科學合理制定火災滅火救援行動方案。
(3)普及知識,提高素質。充分發揮專職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伍和義務消防隊伍作用,改善裝備水平,提高隊伍素質;不斷加強滅火救援力量,普及公眾防災、減災知識,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4)整合資源,協同作戰。各級各部門應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社會滅火救援資源優勢,確保快速高效應對處置火災事故。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區人民政府設立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零陵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由分管副區長任指揮長,區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區消防大隊大隊長任指揮長助理,區委宣傳部、區人武部、區政府辦、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衛生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安監局、區環保局、區氣象局、區供電局、區通訊通信各部門(電信、移動、聯通、鐵通公司)、武警中隊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區消防大隊大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區消防大隊。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指揮部職責
負責全區火災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制定總體決策和戰斗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火場情況變化,提出響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救援力量,組織協同作戰;統一調度全區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保障資源,必要時直接指揮火災事故現場滅火救援工作;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隊報告火災事故及滅火救援情況,統一發布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信息;統一協調駐永部隊、武警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事故處置。
2.2.2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起草火災事故總結評估報告;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區公安局:負責組織消防、治安、交警、巡警、防暴等警種和部門進行火災事故應對實戰演練,提高多警種聯合作戰能力;組織、指揮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做好火災現場警戒工作,維護現場秩序,根據現場應急處置需要,實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
區消防大隊:負責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收集、綜合分析全區各類火災事故信息,及時提出預防火災事故和滅火救援建議;加強滅火救援隊伍及裝備、設施建設和業務訓練,并負責統一調度。
區委宣傳部:負責火災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區人武部:負責根據滅火救援需要,及時協調駐永部隊,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區政府辦:負責相關工作協調。
區發改委:根據處置火災事故需要,負責相應消防基建項目審批和相應滅火救援保障物資供應。
區財政局:根據處置火災事故需要,負責保障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經費。
區民政局:負責調配救濟物資,保障災民基本生活,做好災民轉移和安置工作。
區建設局:負責對火災事故現場進行持續觀察、檢測,防止和控制建(構)筑物等出現險情。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做好滅火救援用水供應保障工作;根據處置火災事故需要,組織專業隊伍、裝備參與滅火救援。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隊伍趕赴火災事故現場,做好傷病人員醫療救治,防止和控制因火災事故衍生各種疫情暴發流行。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根據處置火災事故需要,提供火災事故交通運輸保障。
區安監局:負責協助公安消防部隊對火災事故原因、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區環保局:負責根據處置火災事故需要,采取必要環保措施。
區氣象局:負責根據處置火災事故需要,提供有關氣象信息。
區供電局: 負責根據處置火災事故需要,提供臨時電源或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
區通訊通信各部門(電信、移動、聯通、鐵通公司):負責各自通信網絡運營,保障滅火救援現場通信暢通。
區武警中隊:負責根據滅火救援需要,組織武警官兵參加滅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火災現場治安秩序。
2.3 專家組
指揮部組建滅火救援專家組,為制定滅火救援方案和解決滅火救援工作中疑難問題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
2.4 組織體系框架圖(詳見附件)
3.預防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公安消防部門和轄區派出所應加強對重點單位、場所和重大節日、活動期間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責令整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火險,是城區的,應及時通過各種途徑向區消防中隊報警;是鄉鎮的,在向區消防大隊報警的同時要向轄區公安派出所報警。區公安消防機構和轄區派出所接到火災報警后,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及時組織撲救。
3.2 預警
公安消防機構設立接警、戰備值班臺(室),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區公安局指揮中心或公安消防機構接到火災事故報警后,應迅速了解起火時間、起火單位、起火地點、火勢情況、傷亡情況等,根據接警情況立即出警,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和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3.3 預警支持系統
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部隊應加強通信指揮系統建設,充分利用和發揮其接警、調度、報告等功能,逐步實現市、區無線、有線和計算機聯網,實現火災信息快速、高效傳遞,確保接警、報告和應急響應迅速及時。
3.4 預警預防行動
公安消防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配備必要滅火救援裝備,確保裝備精良,保障有力,并指導重點單位制訂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并經常組織實戰演練。加強全區專業救援隊伍執勤備戰工作,做好專業訓練,強化戰備意識,隨時做好“滅大火、搶大險、救大災”思想和物質準備。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火災事故按其可控性、嚴重程度、撲救難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4.1.1下列單位和場所發生的火災事故為Ⅳ級
(1)有3名人員被困;
(2)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的賓館(旅館、飯店);
(3)住院床位在100張以上200張以下的醫療保健機構;
(4)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養老院;
(5)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300張以下的學校;
(6)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
(7)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檢察院、法院機關;
(8)區檔案館和博物館;
(9)城鎮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10)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11)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12)國家、市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3)汽車、鋼鐵、電器、電子工業等中型以上企業;
(14)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換瓶站。
4.1.2下列單位和場所發生的火災事故為Ⅲ級
(1)有4至5名人員被困;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或客房數在40間以上并設有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賓館(旅館、飯店);
(3)民用機場,候車廳、候船廳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4)生產車間員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5)高層公共建筑的賓館、商場、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6)床位在200張以上的醫療保健機構,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養老院,床位在300張以上的學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7)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煙草、造紙、紡織等中型以上企業;
(8)城市地下鐵路、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9)店內總存量在1000公斤以上1500公斤以下,或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店;
(10)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1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12)市州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檢察院和法院機關;
(13)重要科研單位。
4.1.3下列單位和場所發生的火災事故為Ⅱ級
(1)有6名以上10名以下人員被困;
(2)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3)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古建筑群;
(4)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青少年宮、文化館、賓館、酒店以及從事科學文化技術活動的公眾聚集場所;
(5)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7)店內總存量在1500公斤或20立方米以上、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場;
(8)經營管道燃氣(含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水煤氣、油制氣等)的單位;
(9)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生產企業的廠房、庫房和堆場;
(10)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群,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群、液化石油氣儲罐群。
4.1.4出現下列情形的火災事故為Ⅰ級
(1)有10名以上人員被困;
(2)現場需要大量供水時;
(3)現場作戰任務重,需要跨區域或跨市調集增援力量進行作戰時;
(4)Ⅱ級出動力量不能控制火勢及災害事故發展時;
(5)燃燒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及有大量物資需要保護和疏散時。
本預案數據中之“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發生Ⅳ級火災事故時,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做好應急準備。
4.2.2發生Ⅲ級火災事故時,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隊報告。
4.2.3發生Ⅲ級以上火災事故時,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并上報市消防支隊,在市滅火救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下,積極開展滅火救援處置工作。
4.3 應急處置
4.3.1處置程序
發生火災的單位或火災發生地基層組織應立即進行先期處置,控制火災發展態勢,同時報告指揮部請求救援。指揮部接到報警后應迅速根據火災事故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開展滅火救援工作。指揮部接到報警后,應根據火災事故級別啟動本預案。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本預案職責啟動本系統行動方案,趕赴火災現場,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4.3.2處置指揮
(1)指揮部接到報警后,根據火災事故級別,啟動相應應急預案,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由指揮部根據滅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指揮部成員擔任現場救援總指揮,并成立以下工作組:
現場救援組:區公安局、區消防大隊牽頭,會同區武警中隊、區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區人武部、區環保局組成,組織滅火救援工作;
技術專家組:區政府辦牽頭,由數據庫專家和相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為滅火救援方案制定和解決滅火救援工作中疑難問題提供技術咨詢和工作建議,根據火情需要,參與相關現場處置。
氣象預報組:區氣象局牽頭,提供氣象預報。
通信保障組:區通訊通信各部門(電信、移動、聯通、鐵通公司)組成,保障滅火救援通信暢通。
交通保障組:區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保證交通運輸。
物資保障組:區發改委牽頭,負責保障現場物資供應。
事故調查組:區公安局和區安監局牽頭,會同區消防大隊組成,調查火災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
資金保障組:區財政局牽頭,會同區民政局組成,負責滅火救援應急資金及應急撥款準備和應急救濟款物發放。
電力保障組:區供電局牽頭組成,負責提供臨時電源或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
醫療衛生組:區衛生局牽頭,會同區衛生系統組成,負責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治安保障組:區公安局牽頭,會同區武警中隊、區城管執法局組成,負責火災現場和社會秩序維護工作。
宣傳報道組:區委宣傳部牽頭,組織區新聞中心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報道災情、險情、滅火救援情況等信息。
善后和處置組:區民政局牽頭,會同區財政局和事故轄區鄉鎮辦事處組成,負責做好災民轉移安置工作和遇難、受傷人員的理賠工作。
各工作小組要無條件服從現場救援指揮部和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的指揮和領導,加強協同作戰,認真完成各項應急任務。現場救援指揮部有權征用、調用社會資源。
(2)滅火救援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級別指揮調集對應力量參加滅火救援。
Ⅳ級火災事故發生后,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立即調集區消防大隊或出動2—3臺消防車滅火,各成員單位采取相應行動方案,參與滅火救援。
Ⅲ級火災事故發生后,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立即調集區消防大隊或出動5—7臺消防車滅火,各成員單位采取相應行動方案,參與滅火救援。
Ⅱ級及以上火災事故發生后,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除啟動區本級預案外,還應當按照市滅火救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部署,調集消防中隊和消防車,積極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夏季18∶00(冬季17∶00)至次日凌晨6∶00發生火災時,各級滅火救援指揮部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時向上一級報告,并按相應等級高一個等級調度。
4.3.3處置措施
現場救援指揮部在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的領導下,根據滅火救援工作實際,確定作戰意圖,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展開滅火救援工作。基本處置措施包括:進行火情偵察,確定燃燒物質和有無人員被困;開辟救生通道,積極疏散、搶救圍觀群眾和被困人員;劃定警戒區域,實行交通管制;迅速控制危險源,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次生災害發生,并按既定滅火救援方案展開滅火戰斗;確定水源位置,做好火場供水;選擇好滅火陣地,保護起火點,減少水漬損失;疏散和保護物資;必要時采取火場破拆、排煙和斷電措施;檢查火場,消滅余火,清點人員和裝備,結束戰斗;保護現場,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及損失核定。根據不同類型的火災,采取其他相應應對措施。
4.4 擴大應急
當火災事故難以控制或轉化為惡劣次生災害,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或提請上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5 指揮與協調
指揮部統一指揮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救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處理指令。各聯動部門、成員單位服從現場救援指揮部調度。各增援力量到達現場后向現場救援指揮部報到,由指揮部下達作戰任務。
指揮部根據滅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時調集滅火救援技術專家到場,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決策支持。
區各通訊通信部門應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及時為火災事故現場提供通信指揮服務,確保火災事故現場通信聯絡暢通。到達火災事故現場實施指揮人員,應配備相應通訊指揮工具,始終保持與各參戰力量、上級部門或指揮中心的聯絡。救援裝備和物資的調用,由指揮部統一作出安排。
4.6 信息發布
區指揮部負責聯系駐地新聞單位,按有關規定,做好火災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4.7 應急結束
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現場救援指揮部報請區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決定應急結束并向社會公布。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對調集增援的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參戰中消耗物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5.2 總結分析
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起火原因、經濟損失等進行調查統計,寫出專題調查報告,并組織所有參戰部隊進行戰評總結,認真分析總結戰斗過程中的組織指揮、戰斗部署、戰術運用、力量調度、協同作戰、戰斗保障、戰斗作風和紀律等方面存在的經驗和教訓,編寫《重大火災事故滅火救援總結報告》報指揮部。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公安機關指揮中心110、119、122“三臺合一”接警臺均應接受火災、火警報告。建立區消防通信指揮中心,配置火場通信指揮車,實行市、區二級無線、有線和計算機聯網。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公安網站和互聯網站,實現24小時值班備勤,對火災事故信息實行網絡監控,每月對火災信息進行顯示報告,提供信息決策支持。駐區各通信部門負責確保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6.2 隊伍保障
加強公安消防隊伍建設,并支持和鼓勵鄉鎮企業、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村(居)委會、社區等建立志愿救援隊伍,配備救援裝備,開展相關訓練,為專業滅火救援隊伍提供有力補充。
6.3 裝備保障
加強綜合模擬訓練樓,煙熱訓練館、體能訓練館、化工模擬訓練裝置等訓練設施建設,保障每年本級消防部隊用于購置裝備的經費、執勤業務經費,為部隊開展應急演練提供平臺。
6.4 技術保障
逐步建立科學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加強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衛星遙感系統等先進技術開發、研制和配備,努力實現應急指揮系統智能化和數據化,確保決策科學性。借鑒經濟發達地區成功做法,開展應急工作管理模式、運行機制、先進滅火救援技術、裝備研究和重大火災預防、控制研究等。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公安消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把宣傳火災事故預防、應對知識和技能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宣傳報道。
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學校、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要加強消防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
指揮部應加強對火災事故專項應急工作指導,加強聯動單位交流和聯系,制訂綜合方案,加強實戰演練,增強整體作戰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
對在火災事故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火災事故應急處置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區消防大隊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出修訂和完善本預案建議,發文機關及時修改并印發。
8.2 預案解釋部門
區消防大隊負責解釋。解釋內容應及時書面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