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三、銷售不是自己生產的農產品按13%計算銷項稅,購進農產品按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或取得的普通發票票面金額13%計算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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