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工傷認定辦事制度
一、辦事依據
(一)《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二、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文書或者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8、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請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書;
9、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10、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民政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證明;
11、因戰、因公負傷殘的轉業、復員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縣醫療機構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三、辦事流程
1、事故報告。參保單位應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時起半小時內以電話告知參保所在地的工傷保險行政科室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24小時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書和工傷事故快報表。
2、提交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職業病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交的,工會組織或受事故傷害職工本人或其親屬可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3、審查受理。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報單位或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于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4、調查核實。工傷保險部門對申報材料中所反映的傷害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5、認定審批。工傷調查情況核實后,按照工傷認定政策法規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各縣區的工傷案例由縣區進行初審,市人社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分管局長審批;市直工傷案例由調查經辦人員初審,市人社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分管局長審批(重大或疑難案例組織召開專家組討論后由主要領導審定)。
6、文書送達。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
四、公開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同前)長期公布。對于重大或疑難案例在工傷決定作出前,需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和網絡、電視等媒體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