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晚,寧遠縣環保局和公安局對該縣一企業負責人實施行政拘留。這是新《環保法》今年元旦實施以來,寧遠縣開出的首張環保“拘留單”。
寧遠縣環境保護局于今年7月8日向該縣某碎石場下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7月10日,寧遠縣人民政府組織環保、電力、公安等部門實施碎石廠生產斷電。然而,碎石廠不認真執行《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在2個多月時間內,一直觀望等待,沒有進行任何整改,其直接負責人徐某、蔣某無視環保法律,于9月15日指使工人接通電源恢復生產,產生粉塵、噪聲污染當地村民。9月16日,寧遠縣環保局接到周邊群眾舉報后,組織環境執法人員迅速趕往現場調查取證,并于當天將案件依法移送寧遠縣公安局。
9月15日晚,在寧遠縣公安局,公安干警對該碎石廠負責人徐某、蔣某審訊,根據新《環保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污;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由縣級環保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