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療服務的定義存在不同的解釋,不同部門根據其自身的出發點和利益對醫療服務進行了定義,如財政部、稅務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00)第42號文件中指出:“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人民衛生出版社《醫院管理詞典》中關于醫療的定義如下:“醫療是一項社會實踐活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是指醫療技術人員運用醫學科學技術與人類疾病作斗爭的過程,這個定義只局限于診療的范圍。廣義的醫療是指衛生技術人員運用醫學科學技術及社會科學知識為防病治病增進人類健康而斗爭的過程,包括預防、康復、保健、健康醫療咨詢和狹義的醫療。現代的醫療服務,已從醫院內擴大到醫院外,形成了綜合醫療的概念,醫療內容也日益廣泛,包括增進健康、預防疾病和災害、健康咨詢、健康檢查、急救處理、消滅和控制疾病、臨床診療、康復醫療等。醫療服務是指醫院或醫療技術人員向人群提供的一種健康服務。”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醫療服務的基本含義是:醫療屬于服務行業,醫療服務就是醫院以病人和一定社會人群為主要服務對象,以醫學技術為基本服務手段,向社會提供能滿足人們醫療保健需要,為人們帶來實際利益的醫療產出和非物質形態的服務。醫療產出主要包括醫療及其質量,它們能滿足人們對醫療服務使用價值的需要;非物質形態的服務主要包括服務態度、承諾、醫院形象、公共聲譽等,可以給病人帶來附加利益和心理上的滿足及信任感,具有象征價值,能滿足人們精神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