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政辦發〔2012〕14號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冷水灘區城鄉醫療救助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馬坪農業開發區,區直有關單位:
《冷水灘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冷水灘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推動我區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規范醫療救助程序,統籌安排,突出重點,構建一站式結算平臺,提供優質便捷服務,解決城鄉居民因病支付醫療費困難的后顧之憂,控制和減少因病返困、因病致貧的現象,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根據《永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永民發[2009]44號)、《永州市本級城鄉低保和五保供養定點醫療機構建立一站式結算平臺工作實施方案》(永民發[2011]31號)和《湖南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2年度重點工作安排》(湘政辦發[2012]50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廣覆蓋、保基本、救重點、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在做好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基礎上,全面創新我區醫療救助機制,建立以“資助救助、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慈善醫療援助”五位一體的醫療救助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三條 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為全區城鄉醫療救助審批管理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社會救助機構負責本地醫療救助協調和部分救助工作;社區、村(居)委會受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的委托,負責協助做好轄區醫療救助工作。
一、區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
(三)制定醫療救助各項工作制度。
(四)負責醫療救助工作情況的統計、分析、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五)負責指導鄉(鎮)、街道和醫療機構等基層單位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六)編制醫療救助基金預算,負責基金的管理、使用、結算及發放。
(七)負責醫療救助的審核、審批,及時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八)負責部門之間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綜合協調。
二、街道、鄉鎮民政辦主要職責
(一)負責上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在本區域的落實。
(二)負責本區域醫療救助機構資格和程序的審查和上報。
(三)負責本區域報表統計、數據上報、信息錄入和檔案管理,鄉鎮負責建立好五保戶、低保對象、百歲老人的健康檔案和臺賬。
(四)指導社區、村(居)委會開展醫療救助工作,負責本轄區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工作協調。
(五)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社區、村(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醫療救助管理機關的委托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的審查、上報工作。
(二)協助做好資助參合參保的有關工作。
(三)建立好轄區低保對象、百歲老人健康檔案和臺賬。
(四)向上級反映本轄區居民醫療救助情況。
(五)向本轄區居民宣傳醫療救助政策。
(六)定期公示本轄區醫療救助對象的救助情況。
(七)上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區衛生局、人社局、財政局根據醫療救助政策,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指導及監督工作,確保資助參合的兌付,提供與救助政策相配套的優惠措施和優質服務,配合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
區人社局負責城鎮醫療救助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落實優惠政策,配合做好醫保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基金本級財政的預算,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的預算,救助資金的撥付和監管工作。
第三章 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服務機構
第五條 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須持有合法行醫許可證明并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區民政局、衛生局審查合格并由區民政局授牌,方可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我區定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規范化建設,按照區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第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統一結算平臺,按照政策制訂面向救助對象的減免優惠標準、優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社區定點醫療機構應承擔本社區內的社會救助對象每年不少于2次義診活動,建立救助對象個人健康醫療檔案。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用藥的管理,幫助就醫的救助對象合理就診、用藥。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接診救助對象過程中利用現代信息手段,認真核對救助對象的身份證明及《農村五保證》、《城鄉低保證》,做到人證相符、證證相符。
第十一條 嚴禁定點醫療機構采取各種手段套取、騙取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凡套取、騙取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區民政局應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報有關部門對照國家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實施醫療救助過程中應建立針對救助對象就醫、用藥明細臺賬。制定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的優惠政策,與民政部門建立定期審核結算機制。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的基本就醫、用藥應符合國家關于醫保醫藥管理的規定。區民政局會同區衛生局、人社局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醫療救助項目、對象、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 資助救助
一、救助對象
1、農村五保對象。
2、城鄉低保對象中特別困難的對象,重點是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一類對象。
3、農村百歲老人
二、資助標準:各類對象參合參保的具體人數和標準,由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商定后,報區政府領導批準后執行。
三、辦理程序
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市居民醫療保險的辦理程序:
根據上年度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符合資助救助條件的實有人數,區社會救助局核定后與區合管辦、區醫保中心統一辦理資助救助手續,區合管辦和區醫保中心負責發放參合和參保的相關證件。
第十五條 門診救助
一、日常門診救助
(一)救助對象
1、農村五保戶。
2、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
(二)救助標準
每人每年定額救助200元。
(三)辦理程序
區社會救助局根據審定的對象匯總、造冊,并發放救助金或救助卡。
二、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
(一)救助對象
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中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肝硬化腹水、嚴重的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等特大疾病人員,因治療效果等其它因素影響,沒有住院治療的。
(二)救助標準
每年由區社會救助局核發1000元的救助金(享受了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的,不得重復享受其它門診救助)。
(三)辦理程序
1、救助對象本人或其親屬持縣級及其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農村五保證》、《城鄉低保金領取證》、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存折、患者的身份證和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向鄉鎮(街道)社會救助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冷水灘區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申請審批表》。
2、街道辦事處、鄉鎮民政辦審核后報區社會救助局審批。
3、年終一次性發放救助卡或救助金。
三、特殊門診救助
(一)救助對象
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中患有腦溢血、慢性腎炎、糖尿病(合并心、腎、眼、N)、內風濕性關節炎、障礙性貧血、冠心病、紅斑狼瘡、肺氣腫、哮喘性支氣管炎、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慢性病,因治療效果等其它因素影響,沒有住院治療的。
(二)救助標準
每年核發500元的救助金(享受了特殊門診救助的,不得重復享受其它門診救助)。
(三)辦理程序
1、由救助對象本人或其親屬持縣級及其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農村五保證》、《城鄉低保領取證》、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存折、患者的身份證和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向鄉鎮(街道)社會救助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冷水灘區特殊門診救助申請審批表》。
2、街道辦事處、鄉鎮社會救助機構審核后報區社會救助局審批。
3、年終一次性發放救助卡或救助金。
第十六條 住院醫療救助
一、救助對象
1、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百歲老人和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患尿毒癥、惡性腫瘤、白血病、重度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等大病的對象。
2、農村兒童白血病、農村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按湘衛簽發【2011】3號文件實施。
二、救助基數
參合或參保人員救助基數=病人住院醫療總費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部分-醫療費不予報銷的自負部分-醫療機構優惠減免。
未參合或未參保人員的救助基數=病人住院醫療總費用-醫療機構優惠減免。
三、救助標準
救助對象 救助比例(按救助基數)
鄉鎮衛生院
公立社區醫院 區級定點
醫療機構 市級定點
醫療機構 市外醫院 未參合或
未參保
城鄉低保對象 80% 65% 55% 30% 15%
農村五保 城市三無人員 百歲老人 100% 100% 90%
住院救助金額最高每人每年不超過5000元。患本條救助對象第一款病種的對象自負費用在50000元以下的按住院救助比例實施救助,最高救助5000元,自負費用在50000--100000元的,最高救助10000元,自負費用在100000元以上的最高救助為15000元,尿毒癥患者透析自負費用按住院醫療救助的比例實施救助。
計劃生育家庭中的低收入家庭人員因病住院的,經區民政部門社會救助機構審核批準,可參照低保對象標準給予救助。
四、辦理程序
住院救助對象持身份證、家庭戶口簿、農村《五保供養證》、《城鄉低保領取證》、《百歲以上老人長壽健康補助費領取證》、低保、五保對象銀行存折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入院手續。醫院根據城鄉醫療救助標準,出院結算時,按標準給予救助。享受了住院醫療救助的醫療救助對象,不再享受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和特殊門診救助。救助對象在市外醫院住院的,在農合或醫保報賬后,持報賬結算單原件、醫院診斷書復印件、住院發票復印件、本人身份證明、家庭戶口復印件、低保或五保存折復印件、低保領取證復印件、五保供養證復印件等社會救助機構規定的材料到區社會救助局申請、審核、救助。
第十七條 臨時醫療救助
一、救助對象
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以外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員因患大病住院治療,自負部分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對象。
二、救助標準
按照困難程度和患病情況分類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原則上每年最高救助標準不超過1000元。全區每年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10%。
三、辦理程序
申請臨時醫療救助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鄉鎮街道調查核實簽具意見,并提供疾病診斷書、醫療發票(或農合醫保報銷憑證)原件、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在醫療救助機構指定銀行的存折,填寫臨時醫療救助申請表,報區社會救助局審核審批。
第十八條 慈善救助。
慈善醫療援助是醫療救助的有效補充,由區慈善會從慈善募集款中安排資金用于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為當年經住院醫療救助后,自負醫療費用仍然巨大,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申請一次性慈善醫療援助,救助標準視慈善募集資金情況確定。
第五章 資金籌集、結算、支付和監督
第十九條 資金籌集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各級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條 資金結算和支付
(一)門診醫療救助資金的結算和支付
1、區社會救助局每年年底匯總全區門診救助對象,并計算出救助金額。
2、區財政局依據區社會救助機構提供的名冊及匯總金額將資金撥入民政發放戶。區民政局計財股將救助資金直接通過商業銀行發放到救助對象救助存折或《門診醫療救助卡》。
(二)住院醫療救助資金的結算和支付
1、凡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一律在定點醫療機構一站式結算,定點醫院憑市、區社會救助機構認可的結算憑證,定期與市、區社會救助機構結算,財政部門根據結算依據,將救助資金直接劃撥給定點醫療機構。在市外醫院住院治療的,按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四款辦理審核、結算、救助手續。
2、區社會救助局錄入發放網絡,通知鄉鎮、街道按要求公示。
第二十一條 資金監管
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程序操作,區民政、財政、審計、監察、衛生、人社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其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初向社會公示上月本醫療機構接診的救助對象和救助情況,區社會救助局每季度第一個月將上季度各鄉鎮(街道)的住院救助、特大疾病門診救助對象名單發至各鄉鎮(街道)社會救助服務中心公示,鄉鎮(街道)分發到救助對象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主要有:救助對象姓名、性別、年齡、類別、所在村(居)委會、病種、治療費用、救助金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原《永州市冷水灘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