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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2015-06-16 13:45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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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辦發[2012]63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永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的《永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8429日印發的《永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永政辦函[2008]47號)同時廢止。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永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3. 預警機制

 3.1  預警信息

    3.2  災情管理

 3.3  救災預警響應

4. 應急響應

    4.1 IV級響應

    4.2 III級響應

    4.3 II級響應

    4.4 I級響應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5.2 物資保障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5.4 設備保障

    5.5 人力保障

    5.6 社會動員保障

  6. 災害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4  其他設施重建

7. 監督管理

     7.1 救助款物監管

     7.2 宣傳、培訓和演練

     7.3 獎勵與責任

   8.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預案制定與實施

 

 

 

 

 

 

 

1.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湘政發[2006]29號)、《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12]67號)、《永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永政發[2007]2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受災人員自救相結合,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永州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市發改委副主任、市財政局副局長任副主任,市民政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環保局、市廣播電視臺、市統計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市畜牧水產局、永州軍分區司令部、武警永州市支隊、市紅十字會等單位負責人為委員會成員。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減災委

    負責全市自然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制定全市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組織、領導全市救災工作,協調開展重大救災活動,指導縣區開展救災工作;統一調度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保障資源,統一協調駐永部隊、武警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會同新聞部門發布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信息;負責接待上級、外市州及境外慰問團和核災救災工作組;負責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工作。

2.2.2  市減災委辦公室

承擔市減災委的日常工作;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指導參與救災工作;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相關信息、災區需求和救災工作情況;召開救災會商會議,提出應對方案;協調落實對災區的支持和幫助措施;承辦市減災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

   市民政局:負責救災工作;組織核查并會同新聞部門發布災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及市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減災委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

市發改委: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

市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安排、撥付和監督檢查。

市農業局:負責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幫助、指導災后農業生產恢復。

市林業局:負責重大野生動物疫情、林業生物災害的監測、防治及森林火災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水利局:掌握汛情、水旱災情和水利工程險情,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辦理因災損毀公共基礎設施和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用地審批手續。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將綜合防災納入城鄉規劃,組織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抗震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抗災救災人員和物資的公路、水路運輸,組織轉移災民所需的車船交通工具,搶修被毀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礎設施。

市衛生局:組織搶救傷病員;開展疫情和環境衛生監測,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專家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受災人員心理疏導、援助工作。

市經信委:負責災區無線電信號的監測及管制。

市公安局:指導、協助維護災區治安秩序、疏導交通;加強安全防范,保衛重點目標,打擊違法犯罪;協助組織緊急疏散轉移、解救群眾等工作。

市教育局:幫助災區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做好校舍恢復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安排救災科研項目。

市環保局:組織、協調災區環境污染情況的監測與評估。

市廣播電視臺: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

市統計局:協助分析災害情況和制定統計標準。

市地震局:負責地震現場監測和分析預報,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工作。

市畜牧水產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防治工作。

永州軍分區司令部:組織、協調軍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進行災后恢復重建。

武警永州市支隊:組織所屬部隊參加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秩序和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受災群眾及重要物資。

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工作和社會募捐,按照有關規定向外界發出救助呼吁;根據捐贈者意愿,接收、管理、分發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紅十字醫療隊參與災區傷員救治工作。

3.預警機制

3.1 預警信息

市有關部門(單位)發布氣象災害、地震趨勢、汛情、旱情、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等預警信息時應及時通報市減災委辦公室。

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市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災害預警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向省民政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和相關縣區。

3.2 災情管理

縣區民政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3.2.1  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區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級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民政部門報告;市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向省民政廳報告。

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失蹤)10人及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縣區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民政廳和國家民政部。

3.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災區各級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

3.2.3  對于旱災,災區各級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現、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核實上報結果。

3.2.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減災委或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3.3  救災預警響應

3.3.1  啟動條件

市相關部門(單位)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3.3.2  啟動程序

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單位)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3.3.3  救災預警響應措施

救災預警響應啟動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立即組織協調相關工作,并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向市減災委領導、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縣區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單位)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4)及時向省民政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5)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3.3.4  救災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發展為災害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4. 應急響應

市減災委設定Ⅳ、Ⅲ、Ⅱ、Ⅰ等四個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

4.1  Ⅳ級響應

4.1.1 啟動條件

1)某一縣區或相鄰幾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失蹤3人以上8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旱災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或40萬人以上。

2)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決定進入Ⅳ級應急響應。

4.1.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辦公室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規定會同新聞部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4)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按照應急資金撥付程序及時下撥市級救災資金并監督使用。市減災委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衛生部門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工作。

5)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督促落實救災應急措施。

4.1.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

4.2  Ⅲ級響應

4.2.1  啟動條件

1)某一縣區或相鄰幾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失蹤8人以上2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旱災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或60萬人以上。

2) 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進入Ⅲ級應急響應。

4.2.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請求省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受災縣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民政局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單位)人員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4)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規定會同新聞部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5)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及時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上級和本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等部門(單位)做好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門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督促落實救災應急措施。

4.2.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4.3  Ⅱ級響應

4.3.1  啟動條件

1)某一縣區或相鄰幾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旱災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2)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4.3.3  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請求省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縣區人民政府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4)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規定會同新聞部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

5)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及時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上級和本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等部門(單位)做好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市減災委辦公室視情況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適時向社會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主動接收并及時下撥社會各界捐贈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況。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督促落實救災應急措施。

4.3.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提出終止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4.4  Ⅰ級響應

   4.4.1  啟動條件

  1)某一縣區或相鄰幾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失蹤50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旱災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30%以上或150萬人以上。

  2)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向市減災委主任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4.4.3  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請求省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市減災委主持會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縣區人民政府參加,對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3)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4)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規定會同新聞部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

5)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及時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上級和本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等部門(單位)做好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疏導和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配合有關救災工作。永州軍分區司令部、武警永州市支隊根據有關部門(單位)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運送、裝卸、發放救災物資。

8)市發改委、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糧食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經信委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

9)市民政局、市減災委辦公室視情況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適時向社會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主動接收并及時下撥社會各界捐贈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況。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10)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督促落實救災應急措施。

4.4.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提出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并逐步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5.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5.1.2 市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單位)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5.1.3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5.2  物資保障

5.2.1 合理規劃、建設市、縣區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市減災委在市級層面建立一個救災物資儲備庫;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庫。

5.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加強救災物資儲備能力建設,建立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5.2.3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以及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5.3.1 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信息的傳送暢通。

5.3.2 加強市、縣二級災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確保市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5.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5.4  設備保障

5.4.1 市有關部門(單位)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各級減災委辦公室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車輛、移動(衛星)電話、計算機、攝(錄)像機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設備和裝備。

5.4.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5.5  人力保障

5.5.1 加強各級各類自然災害專業救援隊伍和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培育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5.5.2 組織相關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5.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各級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兼職災害信息員。

5.6  社會動員保障

5.6.1 市民政局、市減災委辦公室應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管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5.6.2 市民政局、市減災委辦公室應建立健全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形成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

5.6.3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性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人民政府應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組織各地于每年9月上旬開始調查受災群眾冬、春季生活困難情況,并組織工作組赴災區開展評估,核實情況。

6.2.2 災區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9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

6.2.3 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擬制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季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6.3.1  災情穩定后,縣區民政部門和減災委辦公室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損房屋臺賬并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和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匯總全市因災倒損房屋情況上報省民政廳和省減災委辦公室。

市民政局、市減災委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赴災區開展因災倒損房屋等災情評估,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

6.3.2 根據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申請,結合倒損房屋評估結果,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擬制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有關補助資金,專項用于災民倒損房屋恢復重建。

6.3.3 倒損房屋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相關縣區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縣區民政部門上報的績效評估情況后,派出督查組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6.3.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依法依規制定出臺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他設施重建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金融等部門(單位)做好災區教育、醫療、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等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7. 監督管理

7.1  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與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2  宣傳、培訓和演練

市民政局、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本預案的宣傳、培訓,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預案演練,增強災害應急救助能力。

7.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8.1  關于啟動條件中有關數量表述“以上”是指含本數,“以下”是指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民政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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