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和范圍: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1、服現役期滿2年(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2、服現役期未滿2年,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區、縣(市)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二)安置原則:從哪里來,回哪里去。
(三)承辦時限: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30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區、縣(市)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向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接到安置通知后,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的,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安置,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四)安置辦法
1、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2、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3、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
4、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5、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6、城鎮義務兵因父母無單位或單位破產的,可實行補償安置。補償標準:服役期滿2年補償2萬元,每超期服役一年,補償0.25萬元,立功受獎者相應增加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