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鎮非農業人口義務兵家屬享受優待金待遇的標準,領取辦法、承辦部門辦公地點及聯系電話
(一)城鎮非農業人口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發放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人民生活水平,按略高于農村義務兵優待標準的原則自行確定。根據湖南省民政廳《關于執行城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指導性標準的通知》(湘民優發[2003]4號)和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問題的通知》(湘民優發[2003]1號)的規定,我省城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指導性標準,國家級貧困縣農業戶口每戶每年不低于800元、省級貧困縣每戶每年不低于1000元,較發達縣每戶每年不低于1500元。城鎮戶口要略高于本地農業戶口上述標準。
(二)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領取辦法:①義務兵家屬持義務兵本人所在地戶口本、根據當地武裝部提供花名冊,憑民政部門發放的安置卡到當地政府領取優待金。②下列人員不享受優待金,異地入伍和城鎮兵征集計劃外的人員,義務兵在二年服役期間后轉為士官者,軍隊院校直接從地方征招的學員;義務兵在服役期間除名、開除學籍或被判刑、勞教和犯錯誤提前退伍的對象。③義務兵在服役期的考入學校提升軍官者,其家屬只享受兩年義務服役期的優待金。
(三)承辦部門辦公地點及聯系電話
①承辦部門:各縣(市、區)民政局。義務兵服役期間2年后,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②聯系電話:查詢114
二、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人員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殘疾撫恤金的發放規定、標準、領取辦法、承辦部門辦公地點及聯系電話。
(一)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由縣(市、區)民政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證件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二)軍隊犧牲、病故干部的遺屬按總政治部的規定,由部隊發給遺屬補助費的,不再享受定期撫恤金。如果家屬要求改領定期撫恤金,必須持有原單位停發遺屬補助費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持《革命烈士證明書》《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到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其條件是:
1、父、母、撫養人、夫、妻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的。
2、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滿18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3、弟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五)革命傷殘人員發放撫恤金的規定、證明書、標準、領取辦法:①傷殘撫恤金從評殘發證之日起計發。現役的殘疾軍人(含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干部和按規定由軍隊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的傷殘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隊發給;對部隊轉業、復員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的傷殘人員,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新增傷殘人員由市、州民政局統一組織進行殘情復查,報省民政廳審核后,由其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應憑《殘疾軍人證》發給。
②殘疾軍人傷殘撫恤關系轉移后,其戶口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憑《殘疾軍人證》和轉移手續,從第二年一月起按規定予以撫恤。
③傷殘人員到國外定居,可按照當時的撫恤標準,一次性發給五年的撫恤金,以后不再發給。
④傷殘人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輯期間,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收回其傷殘證件,暫停撫恤,并報省民政廳備案。其中屬于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在鄉傷殘人員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發放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原撫恤金標準。暫停撫恤的傷殘人員,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省民政廳批準,可以恢復撫恤待遇,原停發的傷殘撫恤金(保健金)不予補發。
⑤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六)承辦部門辦公地點及聯系電話
承辦部門:各縣(市、區)民政局
聯系電話:查詢114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烈 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 4200 3900 3600
農村 2640 2520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