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勞動關系跨越新舊法的,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舊法規定計算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分別計算,再合并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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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勞動關系跨越新舊法的,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舊法規定計算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分別計算,再合并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