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人員,回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憑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等證明材料;到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結婚證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單位接收證明,經縣級以上(含)公安機關審批后,即可辦理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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