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報登記常住戶口:
(一)新生嬰兒;
(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回境內定居的;
(三)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取得中國國籍并在中國境內定居的;
(四)退出現役的;
(五)以前因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的;
(六)因戶口遷移證件過期、丟失或長期外出戶口被注銷等原因,造成現在無戶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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