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請下列企業主要負責人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永州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依法注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特此公告
附:永州市2015年12月30日前《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的礦山企業名單
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