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01091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提高省屬國有企業活力、影響力和競爭力,根據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湘發〔2014〕5號)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湘發〔2014〕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省屬國有企業的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推進省屬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和目標
(一)工作原則。以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市場化方向,實現政企分開、企社分開;堅持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省、市和企業合理分擔成本;堅持屬地管理,加強政策引導,實現平穩過渡。
(二)工作目標。凡有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任務的省屬國有企業和相應市、縣,力爭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屬國有企業供水、供電、供氣及物業移交等工作,2020年完成省屬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及社區移交等分離辦社會職能任務。
二、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所稱省屬國有企業是指省屬正常經營國有企業和新一輪省屬國企改革企業。納入上一輪省屬國企改革范圍實施轉制搞活和關閉破產(注銷)的企業仍按原政策執行。
三、主要任務和方式
(一)企業退休人員的移交。
1、移交范圍及程序。現有未實行退休人員移交屬地管理的企業,其退休人員的社會管理職能全部移交所在地政府直接管理。移交前,企業應制定具體移交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核準移交的退休人員人數及基本情況,與所在地政府簽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協議》。企業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員社會管理職能時,應做好養老、醫療、工傷等社保以及檔案管理等相關接續工作。企業職工退休時享受計生獎勵問題,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4〕27號文件執行。企業向所在地黨委移交退休人員的黨員花名冊及組織關系的接轉手續,移交后的原企業職工黨員參加所在街道、社區黨組織的一切活動。
2、移交經費。企業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員時,原則上按12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提留和繳納退休人員日常管理費用、檔案管理費用及黨員關系屬地管理費用。移交經費由企業負責,企業確有困難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二)企業社區移交與管理。
1、移交范圍。自辦社區的企業,應將其社區管理職能整體移交給屬地政府。移交前,企業應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與所在地政府簽訂移交協議,將其集中居住小區和單體宿舍樓及其相配套的公共場所、場地及服務設施設備等與社區管理相關的非經營性資產,按屬地原則移交所在街道(鄉鎮)和社區(村)管理范圍,實行社會化管理。移交后,其供電網、上下水管網、路燈、道路、園林綠地的管理維護及垃圾清運和社會治安等,統一實行社會化管理。企業原社區管理和物業管理人員按所在地市屬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政策規定移交,不符合移交條件的,由企業予以安置。所在地政府可根據所移交的社區居委會的規模狀況和管理需要,經交接雙方協商一致進行適當調整。
2、移交方式。企業分離移交社區,地方社區管理承載確有困難的,經雙方達成協議,可采取移交后三年過渡的方式,由所在地社區組織委托具備條件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社區服務,并及時將移交的社區納入本地區的建設規劃。在三年過渡期內,企業應組織辦理房屋產權證,并按政策清繳小區物業維修資金,按戶造冊登記進行歸集后按規定轉交相關部門代管。企業應配合所屬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對企業職工居住區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組織機構。企業可采取以社區管理承載物業管理的方式或其他物業移交方式,逐年減少社區及物業管理“補助”,相應提高住戶物業費用交納標準,與市場接軌,使其最終達到市場同等水平,推動物業管理按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規范運行。
(三)企業生活區水電氣分離移交。
1、移交的標準及程序。企業承擔的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分離移交工作應以維修為主、改造為輔,技術合理、經濟合算、運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作為分離移交的基本標準,保證分離移交后設施正常運行。“氣分離”移交工作應與當地供氣單位協商一致,保障供氣安全可靠。水電氣分離移交前,企業要對生活區的水電氣分離實行“一戶一表”改造。企業應與所在地供水、供電及供氣單位加強銜接,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供水、供電及供氣單位應積極做好接收工作,指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與企業共同協商分離移交事項,明確改造及具體組織實施方案,加快實施方案的審核和費用測算進度。雙方在方案及費用審核方面分歧較大的,由企業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裁定或引進第三方機構核定,確保分離移交工作的有效銜接和供水、供電及供氣設施改造移交。
2、移交范圍及費用籌措。企業“電分離”改造范圍是從居民用電表計(含)到公共電網部分,用電抄表到戶,每戶一表。企業“電分離”改造委托所在地市州供電分公司實施。改造成本根據《供電分離改造依據和標準》進行核算,由省級財政、企業與供電部門共同協商核定。相關費用由省級財政和企業按各50%比例承擔。供電部門負責公共電網改造,滿足移交后用電需求。企業“水分離”改造范圍是從企業總計量表起至各居民用戶的原戶內水表后接口止(含小區消防、二次加壓供水設備及附屬設施、出戶水表之后的管道入戶等),其生產和生活用水分開計量,并對居民生活用水采取“一戶一表、水表出戶、抄表到戶”改造。企業供水分離原則上按3600元/戶的指導價執行,相關費用由省級財政和企業按各50%比例承擔。與移交有關的市政管網改造費用由供水部門承擔。企業轉供電、轉供水分離由企業所在地政府作為責任主體,相關移交費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擔。自主供氣企業辦理“氣分離”移交的,按所在地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承擔相應費用。
(四)企業自辦職業技術學校和幼兒園、自辦醫院。
企業自辦職業技術學校和幼兒園、自辦醫院通過市場化改革的方式進行分離并與企業脫鉤。符合當地區域職業教育規劃、衛生規劃的企業自辦職業技術學校和幼兒園、自辦醫院應改變體制機制,將其改革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職工應理順勞動關系,建立市場化經營機制。企業自辦職業技術學校和幼兒園、自辦醫院也可依法依規以公開競價方式引進投資者,采取合資的方式進行辦學、辦醫。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其運營確有困難的,主辦企業可設定過渡期對其進行相應的資金扶持,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過渡期滿后企業不再承擔任何費用。企業自辦職業技術學校和幼兒園、自辦醫院確實無法正常運營的,可以停止其辦學、辦醫,并進行清算解散。
(五)資產和財務處理。
1、移交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資產移交相關程序,做好移交資產的財務清理、資產清查、產權變更等工作。
2、移交企業分離移交資產,按照財政部財企〔2005〕62號文件關于自行分離、無償移交的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股東多元的企業,應當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權的比例核減國有權益。
3、移交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可按規定作不征稅收入處理。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工作時間緊迫、任務繁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團結協作,互相配合。省人民政府成立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湖南省國企改革聯席會議辦公室統攬,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國資、經信、民政、公安、稅務、衛生、教育、環保、消防、電力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能職責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統一領導,組織落實本地區、本行業分離移交工作。企業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嚴格落實責任,確保按進度完成分離移交任務。市州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納入省人民政府對市州績效考核范疇。凡有分離移交任務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牽頭負責,組成專門工作班子,圓滿完成分離移交各項工作。
(二)精心組織,周密安排。企業作為分離移交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精心組織,認真做好方案制定、清產核資、施工保障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積極主動與所在地政府協商,與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分離移交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應盡快出臺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實施細則和工作進度計劃,積極接受企業移交的退休人員、社區管理機構,納入當地統一管理,支持協調企業水電氣分離移交工作,負責對移交項目的前、中、后期進行全面控制管理,組織接收單位測算費用、改造施工、接收業務等工作,確保移交工作平穩推進,移交后各項職能正常運轉。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國資、經信、民政、規劃、公安、稅務、衛生、教育、消防、環保、城管及房產等部門應依據各自的職能加強對分離移交工作的指導、協調,確保在規定的工作時限內,依法高效為接收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稅費。供水、供電及供氣單位應積極與企業共同協商分離移交事項,保質保量保期完成分離移交工作。
(三)加強宣傳,保障穩定。在分離移交工作中,各級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分離移交單位的穩定問題,維護分離移交職工的切身利益,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確保分離移交工作平穩過渡。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