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金融辦和省工商局于今年3月16日印發了《關于促進私募股權投資行業規范發展的暫行辦法》(湘政金發〔2017〕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暫行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取得了長足發展。目前我省從事私募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超過500家,管理資金規模超過3000億元,長株潭地區已成為全國較為有名的私募股權投資活躍區域,涌現出了高新創投、招商湘江、湘投高創投、海捷投資等一批優秀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但是,與浙江、江蘇、山東、福建、重慶、武漢等省市比較,我省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在政策扶持、平臺建設、登記注冊、備案監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特別是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以來,全省各地都暫停了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注冊,民間投資呈下滑趨勢。
根據我省《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精神,為規范和發展我省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有必要盡快制訂促進我省私募股權基金業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為促進我省私募股權投資行業規范發展, 有效預防金融風險,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金融辦、省工商局聯合制定并下發了《暫行辦法》。
二、適用范圍
《暫行辦法》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定義進行了界定。近些年,從中央到地方,關于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定義五花八門,有天使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并購基金等。天使投資側重于被投資對象的生命周期處于企業發展早期,一般投資金額不大,投資者也是個人居多。風險投資側重于說明這個行業投資的不確定性非常大,損失的可能性很大,帶有很大的風險性。創業投資強調投資對象主要是處于創業期的早期企業等。《暫行辦法》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做的定義主要強調資金募集的方式是私募,投資的對象是非上市企業的股權。另外,把基金和基金的管理機構做了區分。基金主要是資金的載體,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專業人才的載體,本質上,是發揮專業人才的資金配置作用。
《暫行辦法》所稱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包括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業組織形式。私募股權基金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類型。
私募股權基金指向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等增值服務,以期所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公司或合伙企業。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指專為管理運作私募股權基金而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
私募股權基金公司(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從事非上市類股權投資活動及相關咨詢服務。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范圍核定為:受托管理私募股權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業務。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
明確了通過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實行準入管理、強化后續監管,建立高效、健康、良性的監管機制。省政府金融辦牽頭做好我省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備案及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工商登記工作;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等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防范金融風險,確保我省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設立、備案、運作
1.新設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備案、登記注冊流程: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預核名;
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名稱可核定為:“XX私募股權基金股份(有限)公司”、“XX私募股權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企業名稱可核定為:“XX私募股權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公司名稱可核定為:“XX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可核定為:“XX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2)根據備案材料清單和模板提供備案材料,在省政府金融辦進行備案(七個工作日);
(3)完成備案程序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應在1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原已登記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應自辦法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省政府金融辦進行備案。
2.備案條件
(1)私募股權基金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且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實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
(2)私募股權基金股東或合伙人應當以貨幣資金出資,單個投資者的出資不得低于100萬元;
(3)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實繳出資額不得低于500萬元;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不得低于200萬元;
(4)新設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其高管人員至少應當有2名具備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3.合格投資者標準
(1)依法設立且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機構和合伙企業;
(2)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產品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的投資性計劃;
(3)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4)投資于所管理私募股權基金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視為合格投資人。
(三)扶持政策
1.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登記設立,在省政府金融辦備案的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本省企業達到3000萬元的,按其投資額的1%,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予以一次性獎勵。
2.省政府金融辦每年度根據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小微企業家數和規模、投向重點領域規模和引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家數,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綜合考評。
3.鼓勵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原則推動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優先投資綜合考評較好的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新設的基金。
4.建立政府項目、股權投資項目、合格投資者、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對接機制。
5.鼓勵私募股權基金與各類金融機構推動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支持私募股權基金及其股東依法依規通過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6.建設基金小鎮, 發揮金融資源的聚集效應。
(四)監督管理
1.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發生股東(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機構變更,增減資本,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合并與分立,項目清算以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項時須向省政府金融辦履行備案程序。
2.省政府金融辦主要通過建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備案管理制度、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監督管理。省政府金融辦與湖南證監局就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備案信息交流共享,加強協調溝通,強化監管協作。
3.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應配合各級政府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4.進行資金募集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5.私募股權基金業務“十不準”。
(1)不準承諾保本或約定收益;
(2)不準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3)不準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4)不準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5)不準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不準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不準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8)不準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9)不準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10)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