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上午,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和永州市民政局在永州市民政局機關五樓會議室,舉行了《永州市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聽證會,參加會議的代表有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協三胞委、市財政局、市編辦、市人社局和部分縣區民政局特困人員供養股股長、敬老院院長及群眾代表,主要圍繞農村特困人員服務機構服務管理、相關部門職責、經費保障等內容分別闡述了各自的意見和建議,其中有3名代表對《辦法(草案)》部分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另外24名代表提出無異議。聽證會后,我局根據聽證會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征求意見稿)》做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現將《辦法(草案)》中采納聽證會意見情況匯總如下:
一、吸收及采納聽證代表人意見和建議的情況:采納了市人社局聽證代表人成正的建議,將《辦法(草案)》的第四十一條中的“供養服務機構可以設置公益性崗位,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改為“供養服務機構可以設置公益性崗位,解決下崗失業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問題”。
二、對聽證代表的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予以答復如下:
1、東安縣紫溪市鎮敬老院聽證代表陳汝銀提出要落實工作人員“五險一金”待遇保障的建議。根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7號)第六章第二十九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主辦機關應當保障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在《辦法(草案)》第八章第四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主辦機關應當保障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等基本社會保險。”
2、冷水灘區上嶺橋敬老院聽證代表人蔣永龍提出要提高工作人員待遇、增加工作人員編制和建議將供養服務機構由民政部門來管理。根據《湖南省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湘民發[2016]50號)第七章第四十條、四十三條規定: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數量和需求,配備工作人員。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別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配備工作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主辦機關應當保障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在《辦法(草案)》第八章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供養服務機構配備工作人員以及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標準待遇。對于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權限的問題,在《辦法(草案)》第一章第五條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管理其主辦的供養服務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的具體管理,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管理。
永州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