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永州市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明確永州市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辦法》共11章54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供養對象、供養內容、內部管理、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管理服務與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財產管理、法律責任等。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明確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了供養服務機構的機構性質。《辦法》第2條規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為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舉辦的為農村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的公益性機構,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二是明確了供養服務機構的運轉經費。《辦法》第47條規定:“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申報,經審核后從縣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管理資金必須確保維持供養服務機構正常運轉所必需的人員工資及養老、醫療、工傷等基本保險費、辦公費、房屋維修費、設備設施購置維護費和水電燃料費等,并隨著物價上漲同步調整提高。”三是明確了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配備。《辦法》第41條規定:“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數量和需求,配備工作人員。除院長和財務人員外,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別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配備工作人員。”四是明確了供養服務機構推進醫養融合發展的途徑。《辦法》第21條規定:“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許可,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設立醫務室,配備專職或兼職醫護人員,為農村特困人員提供日常診療服務。不具備設立醫務室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協同駐地鄉鎮衛生院或其他醫療機構為特困人員供養對象提供日常診療服務。”五是明確了未來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方向。《辦法》第8條規定:“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應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內容。對特困人員數量較多,且現有供養服務機構基礎條件差、規模小的鄉鎮,應以鄉鎮現有供養服務機構為基礎,進行資源整合、集約建設;對特困人員數量相對較少,且現有供養服務機構基礎條件差、規模小的鄉鎮,可以相鄰幾個鄉鎮為單位,規劃建設區域性中心供養服務機構。”六是明確了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規范。在供養對象、供養內容、內部管理、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服務隊伍、財產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周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