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環函[2015]140號
關于印發《永州市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局機關各科室、站、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連續開展“計劃執法”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制定了《永州市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將貫徹落實情況上報我局。
聯系人:謝劍雄
聯系電話:0746-8323874
附件:1、永州市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的實
施方案
2、永州市環保局2016年環境行政執法檢查計劃
永州市環境保護局
附件1:
永州市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
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和《省環保廳關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連續推行“計劃執法”工作取得的經驗,依法對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不包括核與輻射)開展“有計劃、全覆蓋、規范化”的日常監管隨機抽查。為此,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堅持執法公正,建立健全科學的隨機抽查機制,規范環境監管行為,創新管理方式方法,強化市場主體和社會監督,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升監管效能,激化市場活力。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實施。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范執法行為,確保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堅持公正高效。堅持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對不同類型污染源分別采取適當的隨機抽查方法,注重公平,提升效能。
堅持公開透明。在陽光下運行執法權力,公開污染源日常監管隨機抽查職責、程序、事項、結果等,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協同推進。充分利用相關環境信息數據,在移動執法系統數據庫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形成統一的污染源監管信息平臺,立足污染源分布結構、環境監管執法資源配置等實際情況,探索推進與橫向、縱向、跨層級、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
(三)工作目標
通過依法開展“有計劃、全覆蓋、規范化”的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進一步明晰各級環保部門層級、環保系統內部各部門執法責任,加強現場環境監管和執法,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發展環境。
“有計劃”執法,即相對明確市、縣區(含管理區、開發區)兩級環保部門環境執法的層級責任、抽查比例、抽查范圍,既要保證必要的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檢查任性、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多頭執法、重復執法。
“全覆蓋”執法,即根據層級責任和網格化管理,將全市所有重點污染源納入抽查范圍,逐步覆蓋到行政區域內所有污染源,并確保每年對重點排污單位進行一遍全面檢查。
“規范化”執法,即統一規范全市各級環保部門的執法內容、執法程序、執法行為和執法標準。
二、實施方案內容
(一)隨機抽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環保部門規章相關規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和《省環保廳關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開展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的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察、環境信訪案件處理、排污收費征收、稽查和督察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本實施方案。核與輻射方面監管也不適用本方案。
(三)隨機抽查主體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規定和職責分工,逐一明確工業企業、建筑施工、畜禽養殖、秸稈焚燒、餐飲油煙、垃圾焚燒、文化娛樂噪聲和黃標車等各類排污者和排污行為的監管部門,全面落實監管措施,切實加強日常監管。
環保部門是職責范圍內污染源日常監管隨機抽查工作的責任主體。市、縣(區)環保部門是隨機抽查的具體實施單位,應將隨機抽查作為選取日常監督檢查對象的主要方式。市環保部門將結合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對縣(區)環保部門隨機抽查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環保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轄區內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并對縣(區)環保部門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環保機構要協助配合縣級環保部門做好隨機抽查工作,承擔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日常巡查和群眾環境投訴舉報受理工作,及時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主管部門督促整改、使違法問題得到及時糾正和查處。
(四)抽查對象和抽查內容
市、縣(區)環保部門要將行政區內所有污染源作為隨機抽查對象,重點對被抽查單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評、“三同時”、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五)抽查基礎
市、縣(區)環保部門要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并將其作為隨機抽查基礎,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庫的建設、運行維護、信息錄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至少要涵蓋重點污染源,以及環保部門認為應當列入日常監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蓋到行政區域內所有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要預留與其他環境管理信息庫的接口。已建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的單位應在現有污染源數據庫的基礎上完善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實現監管信息的動態更新。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建設多部門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當地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
(六)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根據本行政區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污染源數量、污染源環境守法狀態、環境質量和群眾投訴情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不應低于本方案規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搖號等方式確定被抽查單位名單,對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應“有計劃”開展污染源隨機抽查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單位確定的抽查比例,確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家次),納入本級《環境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報上級環保部門備案;并于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采用搖號等方式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單位名單。
最低抽查比例要求:
1、重點監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重點排污單位應包括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冶煉、火電、化工(石化)、電鍍、制漿及造紙、印染、麻紡、制革、水泥制造(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業企業;自備火電、城鎮污水處理、城鎮生活垃圾填埋(焚燒)、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規?;笄蒺B殖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等企業。
市、縣(區)環保部門要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保部31號令)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本行政區環境承載力、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開。
市級環保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縣級環保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2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應保證每年對轄區所有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全覆蓋”監管。
對持國家、省、市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產生危險廢物1噸以上的產廢單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污染源、信用評價為環境風險和環境不良企業的特殊監管對象,應適度提高抽查比例。
2、一般監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環保部門至少按照1:5(在編在崗的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的比例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縣級環保部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部分行政區面積較大、污染源分散的地區可適當調整抽查比例。
三、配套制度和機制
(一)抽查“雙隨機”。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要合理調配現有監察、監測、自然生態、固廢管理、輻射、總量、環評、污防等環境執法資源,形成執法資源數據庫,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隨機選派環境執法人員,嚴格遵照《環境監察辦法》和環境監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對列入隨機抽查名單中的污染源進行現場抽查。污染源日常監管隨機抽查名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對同一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原則上應統籌一次性完成,提高執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二)規范執法。環境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現場制作《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按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檢查,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按照《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檢查。對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制作相關執法文書,責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報告并作出處理。有條件的地區應優先使用移動執法設備制作相關文書?,F場抽查工作結束后,實施抽查的環保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填報到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
(三)依法處罰。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對隨機抽查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公開查處一起,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
(四)抽查保密。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名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在現場檢查工作實施前,隨機抽查名單應對被抽查單位保密。
(五)聯合抽查。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要按照環保部《關于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應用的通知》(環辦[2011]123號)文件要求,對被抽查單位同步開展監測和監察,并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聯合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六)信息公開。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
(七)監管頻次變更。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要根據本行政區環境監管需求,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環境監察工作中“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每月監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監察一次”的監管頻次要求不再執行,其它有關于監管頻次的要求也不再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指導。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合理調配一線執法檢查力量,統籌協調兩級環保部門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科學制定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把隨機抽查制度落到實處。
(二)嚴格落實責任。市、縣(區)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大力推廣隨機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市環保部門結合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定期對隨機抽查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找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并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解決。
(三)加強宣傳培訓。市、縣(區)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報紙、專刊、網站等載體進行廣泛宣傳,并積極探索利用政務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提升宣傳成效。同時加強對環境監察人員的培訓,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精神,貫徹落實隨機抽查制度,優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切實轉變執法理念,妥善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