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節選)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創新支持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國家完善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第三十三條 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實施。
國家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防科研和生產活動。
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及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參與標準的制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鼓勵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動建立和發展各類創新服務機構。
國家鼓勵各類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應用、質量標準、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拓寬渠道,采取補貼、培訓等措施,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幫助中小企業引進創新人才。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等創造條件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