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17-56001 |
永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7年第1號
永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全市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關于我省國稅部門窗口代開發票代征地方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實際,現對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進行調整如下:
一、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進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或臨時從事經營、勞務的;
(三)納稅人臨時從事經營、勞務需到稅務機關窗口代開稅務發票和委托支付單位代征的;
(四)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稅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三、對賬務健全和能夠提供完整納稅資料的納稅人,應采取查賬征收的辦法,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可依法直接計算應納稅額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五、各地同時要加強對核定征收納稅人的征收管理,督促其建賬建制,逐步走向規范化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永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通知》(永地稅發〔2010〕30號)文件同時作廢。
七、本通知由永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永州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永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6日
附件:
永州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所得項目 |
行業 |
核定征收率 |
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
工業、商業 |
1.5% |
建筑業 |
1.5% |
|
娛樂業 |
1.5% |
|
交通運輸業 |
1.5% |
|
郵電通信業 |
1.5% |
|
金融保險業 |
1.5% |
|
文化體育業 |
1.5% |
|
服務業 |
1.5% |
|
其他行業 |
1.5% |
|
財產轉讓所得 |
轉讓住房 |
1% |
轉讓非住房、土地使用權 |
2% |
|
轉讓其他財產 |
1.5% |